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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砼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1 15:34:00浏览量:1686

郑建安<2004>12号 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砼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在郑各建设、施工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加强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和使用各方的质量行为,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和结构工程质量,依据国家GB14902《预拌混凝土》标准,特制定《郑州市预拌商品砼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预拌商品砼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二OO四年三月十日 附件: 郑州市预预拌商品砼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4号)及现行的国家技术标准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郑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如水泥、砂、石、粉煤灰、外加剂等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抽检,并进行对比试验。抽检和对比试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监管,并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持有效 的资质证书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办法相应的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预拌商品砼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建立材料、生产、设备、销售四大台帐。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资质等级要求生产预拌商品砼。 第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应按有关规定签定供需合同,供需双方须严格按合同履约。 第八条 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应当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自行采购,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材料生产厂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九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原材料进场的监管,所有原材料在进入搅拌站时,必须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和检验,做到合格证、复试单对应,并有记录,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和检验资料存档备查。水泥、外加剂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及时上报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并附加相应的检验报告。 第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必须使用质量稳定的旋窑生产的散装水泥。禁止使用立窑水泥及袋装水泥。 第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必须通过省级以上计量部门的计量认证。试验室应实行主任负责制,并设有专职技术(质量)负责人,主要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应将试验任务量的30%对外送检在郑监督注册通过的一级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委托合同应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主要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设备完好。搅拌楼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有关国家标准中的规定。计量器具除按有关规定及时委托计量部门进行检定外,尚应做好企业的自检工作。 第十三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材料员、试验员、质检员等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三章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验收和检验 第十四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一)出厂检验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设置专人,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的商品混凝土的塌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塌落度、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商品混凝土不得出厂。 (二)交货检验 交货检验应有供需双方代表参加,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见证取样,按规定送至我市监督注册通过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及生产单位应当在《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检验分次记录》上会签。验收内容包括: (一)确认预拌商品混凝土类别、数量。 (二)查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和牌卸料时间。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运输时间(拌和后至进场)超过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的,应当退货。 (三)测定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塌落度。塌落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预拌商品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认为合同规定的塌落度无法满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塌落度时,应征得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通过生产企业调整。 (四)目测预拌商品混凝土拌和物的性能。验收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监理)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见证下,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进场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强度。取样记录由三方共同会签。混凝土拌和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含量和特殊要求项目的检验按合同约定进行。 第十六条 判定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塌落度、拌和物质量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强度以三方见证取样送检的试块强度为依据;氯化物总含量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其它质量指标的判定由供需双方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 工程交工时,有关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工程商品混凝土的用量汇总表。 (二)合同及合同评定资料。 (三)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书。 (四)原材料检验、复验报告。 (五)生产混凝土所使用材料的放射性检测报告。 (六)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七)混凝土出厂检验强度试验报告、抗渗检验报告、强度评定统计结果以及混凝土放射性检测报告。 (八)交货检验记录。 (九)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十)混凝土交货检验强度试验报告、抗渗检验报告、强度评定统计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材 管理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市政府。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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