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落实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定期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6-21 11:06:29浏览量:203

郑散字 <2007 /> 第 01号 关于落实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 定期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预拌混凝土企业、水泥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建设工程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需要,同时确保市区交通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市政府第158号令《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现就落实我市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定期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定期登记的范围和车型:本市各预拌混凝土、水泥生产企业及有关单位的预拌混凝土运输车、混凝土输送泵车、散装水泥专用车、干混砂浆专用车等工程特种车辆。 二、办理定期登记所需资料:各单位上述特种车辆有效期内的行车证、交强险、排污证(复印件)。对资料齐全的车辆,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即时出具登记证明。定期登记工作和出具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 办理定期登记时限和办理地点:本次办理登记时限为2007年6月20日至2007年6月30日,登记证明有效期为7月1日至12月31日。从2008年1月1日起原则上每半年登记一次。办理上半年的登记时限为上年度12月20日至30日。 办理地点:淮河西路39号市建委14楼1409房间、(郑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综合业务科)。联系电话: 67188947 四、注意事项: 1、本市各有关单位应按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郑建<2004/>58号《关于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市区通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按期办理有关登记手续,2007年7月1日起,凡取得有效期内登记证明的车辆,方可申办市区通行证。 2、对本市证照齐全并车况良好的个体挂靠特种车辆,由所挂靠的单位签定管理责任书后,随挂靠单位一并进行登记。 3、对各有关单位是否落实专用车辆定期登记工作的情况,市建委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及时给予公布,并向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通报,同时做为是否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和年度评先表彰的条件之一。对车辆无有效行驶证件、无正常交纳交通规费的“黑车”、排污超标、严重交通肇事或已到报废年限的工程特种车辆,不得办理登记手续。 郑州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