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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现场施工监督管理的通知 豫建建[2011]75号

发布时间:2011-10-31 11:46:42浏览量:506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近期我厅在组织工程质量检查时,发现预拌商品混凝土构件表面强度不够、碳化深度偏大等问题出现较多,影响了结构的耐久性和整体强度,也暴露出施工现场监管不严等问题。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现场施工监督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工程项目使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必须是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资质企业的产品,施工单位在定购合同中应明确交货质量要求和供购双方责任。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运输延续时间,不宜超过测得的初凝时间的1/2,已超过初凝时间而没有卸完的混凝土,不得使用。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或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企业对进场的每车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并在“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单”上签字。验收内容包括: (1)确认预拌商品混凝土类别、数量; (2)记录搅拌运输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完毕时间; (3)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 (4)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当预拌商品混凝土坍落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不得使用。 四、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自行制作预拌商品混凝土试件,不得由供货的生产企业代为制作。试件强度试验报告应作为预拌商品混凝土强度合格与否的判定依据。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在施工现场泵送和施工过程中,严禁加水,已浇筑的应及时分层振捣。 六、严格按规定确定拆模的时间和拆模的方法,拆模时间应根据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强度值决定,达到强度要求后,方可拆模。 七、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第一次养护时间应尽量提前,特别是遇到干燥、大风、烈日暴晒的天气,要在二次振捣后,及时养护。 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天,若为抗渗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天。 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原材料、生产过程、使用过程的监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和施工,监理单位要对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可靠,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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