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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1]76号

发布时间:2011-10-31 11:47:42浏览量:492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近年来,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较快,年产量持续增长,在保证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及建筑节能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部分商品混凝土生产和使用单位责任不清、质量保障体系不健全、技术人员缺乏必要的培训等问题,导致部分商品混凝土质量不稳定,对建设工程整体质量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促进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杜绝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进入建筑工地,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商品混凝土质量的日常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惩治和震慑违法行为。将商品混凝土质量检查作为工程质量检查的必检内容之一,定期公布检查情况,将检查情况与企业资质管理挂钩,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建立健全市场与现场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互动机制。始终保持对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管的高压态势,保证进入施工现场的商品混凝土符合质量标准。 二、加强企业资质管理 (一)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已取得资质的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对外供应商品混凝土。 (二)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使用有资质的生产企业供应的商品混凝土。 (三)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原资质证书核定的生产地点进行改、扩建的,应向原发证机关备案,改、扩建完成,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 三、加强企业内部质量控制与管理 (一)健全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管理、质量检查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网络,完善技术保证体系、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成品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制度、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以及生产设备保养、维护、检修和淘汰制度。完善试验室管理制度及仪器、设备、混凝土运输车、混凝土输送泵等操作规程,完善计量系统的计量制度、计量校验方案和外加剂计量工艺等质量控制环节,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企业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质量保证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还必须设立质量检查部门,配备足够的质检人员,督促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特别要重视人工添加外加剂、掺合料的计量监控。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对商品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不断改进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及质量保证能力。 (二)严把原材料进场检验关 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原材料进场的监管,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所有原材料入场前,必须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要特别重视对水泥安定性和外加剂质量的检测,对有明显外观差异及波动性较大的砂石材料,应增加检验批次。进场的各种原材料取样和检验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严把混凝土配合比关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可根据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但应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商品混凝土配合比的调整应依据充分、方法正确、手续齐全。 同一配合比的商品混凝土第一次搅拌前,应进行开盘鉴定。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生产地点进行开盘鉴定,并留置标准养护试件送至共同认可并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记录存档。 (四)充分发挥试验室的质量控制作用 商品混凝土的质量优劣与试验室控制有密切的关系。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有满足商品混凝土生产要求的,且经过省级以上计量部门计量认证的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保证原材料、生产过程及出厂检验等全过程的质量检验。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试验室应将工作重点放在对原材料和商品混凝土成品质量的检验上,对不合格原材料和不合格商品混凝土,必须实行一票否决。 (五)实行技术交底制度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混凝土设计要求、施工及结构特点,提出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目标,做好与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在商品混凝土浇筑、养护和拆模等环节的指导,主动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做好生产、运输、泵送和调度等配套服务工作。对于大体积混凝土、高强度混凝土和重要结构部位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混凝土工程,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还应编制商品混凝土生产、技术保证方案送至施工单位。 四、高度重视商品混凝土成品质量检验 (一)商品混凝土成品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由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商品混凝土的塌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检验,检测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上述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商品混凝土,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交货检验实行见证取样,制样送检制度,由施工单位负责取样、制样,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理单位见证施工单位制样和送样,样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负责养护和检测。 (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交货时,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每一罐车发货有关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交货检验制度对商品混凝土数量和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使用。 (三)商品混凝土质量判定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交货检验商品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的工程部位取样制作。交货检验的检测报告应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的内业资料。 五、严格控制商品混凝土施工质量 用商品混凝土浇筑的混凝土工程质量优劣除取决于商品混凝土本身质量外,还取决于施工单位对商品混凝土振捣、养护工艺的控制。 (一)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科学调配运输车辆,保证商品混凝土供应的连续性。商品混凝土运输过程中和进入施工现场后任何人不得随意加水或采取其它措施变更配合比,如确有需要进行坍落度调整的,必须由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进行调整。超过运送时间未卸料的或已初凝的混凝土不得使用。 (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针对商品混凝土的特点编制详细的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批准后,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对于大体积混凝土、高强度混凝土和重要结构部位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混凝土工程,在浇筑前,施工单位应结合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保证方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批准,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在商品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生产企业或施工单位因故停工,均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相应措施。 (三)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商品混凝土浇筑、养护、检验过程进行监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提出纠正,必要时监理单位可到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理。交货检验、商品混凝土浇筑时,监理单位应履行旁站监理的职责,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应及时纠正。 (四)施工、监理单位若发现商品混凝土有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 附件: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试验室的基本要求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基本要求 一、人员要求 1、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颁发的相应检测项目(方法)检测员证方可上岗。 2、检测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 3、检测员不得同时从事四种或者四种以上检测方法的检测工作(包括检验测试、报告编写、校对、审核等)。 4、检测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3人,每个检测项目的持证上岗人员不得少于3人,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应具备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管理要求 应有健全的试验室质量手册,技术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以及检测工作程序、质量控制措施。 三、仪器设备要求 应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所用仪器设备应在有效的检定周期内。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环境要求 实验室环境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且应能满足生产和实验的要求。 五、检测能力要求 应具备完善的检测能力,按照标准和规范要求,正常开展以下项目的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细度、安定性(雷氏夹法)、凝结时间、强度。 2、砂常规检验: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 3、石常规检验: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 4、混凝土检验:混凝土配合比、抗压强度、坍落度、凝结时间、表观密度、抗渗性能、泌水、含气量。 5、掺合料检验:细度、需水量比、流动度比、安定性、含水量、抗压强度比。 6、外加剂检验:减水率、泌水率比、压力泌水率比、含气量、凝结时间之差、抗压强度比。 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检验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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